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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汽车运输公司执行难问题司法统计分析-857体育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27日

  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多,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均因交通事故受到严重威胁。自2013年1月至今,仅齐河法院受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达412件。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往往难以协商一致,经法院判决,执行难度较大,更进一步加剧了各方的矛盾。以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权损害案件进行分析,针对汽车运输公司执行难度较大的问题,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被执行人自身履行能力不足。近几年汽车运输价格普遍较低,作为被执行人的汽车运输公司利润也相应被压低,承担风险又较高。一旦出现严重的交通事故,往往难以偿付。一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经过交警部门调解及法院诉讼,一些有能力赔偿的案件基本上都已得到处理,而进入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公司大部分是由实际车主将车挂靠在其名下组建的,属于空壳公司,抗风险能力差。

  二是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法院执行。部分汽车运输公司熟悉法院的执行手段和措施,采用各种各样的方式规避行。如部分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注册了多个公司,通过几个公司的转换来规避法院执行,还有个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与该公司无关的人,其目的在于规避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

  三是工商管理部门对汽车运输公司的年检不够规范。齐河法院执行某案件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已死亡,公司又是如何通过年检的。个别公司从始至终都没有在注册地运营过,在其注册地根本难以发现该公司,工商年检管理不够规范。

  四是审批阶段与执行阶段脱节。交通事故发生后,申请执行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审判过程中没有做好财产保全工作,使得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导致案件难以执行。

  齐河法院根据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设立运输行业风险押金,提高汽车运输公司的成立条件,加大其承担风险的能力;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对于汽车运输公司的年检年审等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确保不会出现死亡的人还仍担任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三是审判阶段与执行阶段加强配合,诉讼过程中向原告充分的说明财产保全等可以采取的措施,以便于下一步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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